申请人:深圳市华恒懋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州金卫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因第20170609号“Hoshca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85647号“Homecare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据此,该商标已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886488号“Homecare”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上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