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御农优品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灵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58148号“御农优品YUNONGYOUPI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商标为第5054185号“御农YUNONG”商标、第7837142号“三茸及图”商标、第8899802号“图形”商标、第11019379号“云龙源YUNLONGYUAN及图”商标、第13947174号“优品本色及图”商标、第15609224号“悦沅食品 YUEYUAN FOOD及图”商标、第3802495号“图形”商标、第1522611号“益和YIHE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商标广告协议;
2、京东销售截图;
3、商品销售合同;
4、申请商标使用照片。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在“水果蜜饯;精致坚果仁”商品上未使用,其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被商标局依法予以撤销。据此,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御农优品”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汉字“御农”,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蔬菜罐头;腌制蔬菜;蛋;豆腐制品;食用油;干食用菌”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维持注册的蔬菜罐头、白菜干、咸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肉;鱼(非活的);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与引证商标一维持注册的全部商品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的商品并非是本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鱼(非活的);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