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游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402635号“罗马时代:帝国O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的“罗马时代”,可分为罗马王政时代、罗马共和国时代和罗马帝国时代,是一个历史时期,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