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前海小微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94365号“助贷网ZHUDAI.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属于暗示性标示,相关公众可以通过申请商标名称联想到申请人从事的是与金融相关行业,具备作为一个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且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结合企业文化和服务特点独创设计而成,已获得了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大量的使用及推广,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图片资料。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助贷网ZHUDAI.COM”及图形组成,将其使用在指定的“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网上银行”等服务上,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多为申请人公司内部及申请人网站图片,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经大量使用及推广,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从而获得显著性。
申请人享有的著作权并不能当然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