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彭贤林
委托代理人:河南先风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97817号“汇美时光HMEITI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汇美时光”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022722号“美珂欧兰MERCAOR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美珂欧兰”文字构成、呼叫差异明显,且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图形部分在构图细节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