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漫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广昱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06852号“刀刀狗DAODAODO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9679589号“刀刀狗DAODAODOG”商标、第19679701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权利,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起异议申请。2、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显著性更加突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2、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为在先的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内装饰品、汽车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运载工具内装饰品、运载工具座椅头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文字部分“刀刀狗”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部分“刀刀狗”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关于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权利之理由非本案审理范围,我委对此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