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75483号“腾讯玄武实验室”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玄武”二字目前是社会公众普遍接触并使用的词汇,并不特指道教所奉之神,其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2、申请商标中除“玄武”二字,尚有独创性极强的文字“腾讯”及“实验室”。申请商标整体具有显著性。3、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况。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简介;2、申请人腾讯公司的宣传报道;3、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4、申请商标宣传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玄武”一词确有含义指向“道教所奉的北方之神”,用作商标易伤害宗教感情从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