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贤智汇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82460号“保险研习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相关公众不易将“保险研习社”与教育培训的内容等特点相联系进而将之认知为表示服务内容等特点的词汇。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情况。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网页截图证据作为主要证据。
我委认为,“保险研习社”使用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培训等服务上不易被认知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仅凭申请人提交的网页截图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