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仁昌
委托代理人:中技细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377140号“老号李米粉LAOHAOLIMIF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675059号“老号 本色卤”商标、第17371584号“老號”商标、第7205333号“李米线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显著部分、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