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皇家格陵兰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253890号“皇家格陵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字号“皇家格陵兰”完全一致。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广泛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因为含有“格陵兰”导致相关公众对地名产生误认。2、申请人已有类似商标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情况。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简介及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2、申请人所获荣誉证据;3、申请人及其中国分公司注册信息;4、申请人产品销售证据;5、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中“格陵兰”为丹麦一岛屿名称,是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除地名之外的其他含义。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