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日托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477336号“Sunpor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758722号“SUNSPOR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经商标局撤销决定撤销部分商品后,在“液体蚊香电加热散发器;诱杀昆虫用电力装置;电热蚊香加热器”商品上继续有效,且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在这些商品上仍为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由查明可知,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撤销决定撤销部分商品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池箱”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维持注册的“液体蚊香电加热散发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明显,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