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古纳+雅尔有限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283385号“GEOLIN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862357号“GEOLINO”商标、国际注册第676342号“GEO LINO DAS ERLEBNIS-HEFT”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
我委认为,鉴于上述商标已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与申请商标为同一种主体,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16类复审商品、第38、41、42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