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家界中工美旅游文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20509658号“ZHANGJIAJIE的礼物 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商标为第15516204号“张家界ZHANGJIAJI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申请商标的文字“ZHANGJIAJIE的礼物”与引证商标的文字“张家界ZHANGJIAJIE”含义不同,且除文字部分外申请商标还含有较为显著的图形部分,其整体与引证商标“张家界ZHANG JIA JIE及图”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