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湖南广播电视台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65505号“我们来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缺乏显著特征,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商标已经投入实际使用,显著性得到了明显增强。另外,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介绍资料及相关报道;
2.湖南卫视的收视率证明材料;
3.申请人所获荣誉;
4.《偶像来了》、《我们来了》节目介绍、相关报道;
5.其他商标信息。
以上证据详见光盘。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我们来了”为一般日常用语,使用在指定复审服务上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列举的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