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301855号“扫呗”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扫呗 20301855

阅读:36946 2017-11-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武汉利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华成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01855号“扫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非固有词汇,是由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推广已取得显著特征,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

  申请人:武汉利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华成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01855号“扫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非固有词汇,是由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具备商标识别作用,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推广已取得显著特征,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简介及产品手册;

  2.申请人所获荣誉;

  3.相关合同及票据;

  4.使用宣传证据;

  5.相关媒体报道。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扫呗”为一般日常用语,使用在指定复审服务上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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