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216303号“京东盒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商标局引证的第12224504号“京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于2017年10月9日经由商标局核准已转让给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转让给了本案申请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