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玮言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商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01443号“玮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玮言”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6405824号“未言WEYARD及图”商标在含义和整体外观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