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友华纸品供应链有限公可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162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624999号“久熙及图”商标的图形部分存在一定的差别,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上不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