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951623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19516234

阅读:121100 2017-11-1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友华纸品供应链有限公可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162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624999号“久熙及图”商标的图形部分存在一定的差别,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上不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

  申请人:广东友华纸品供应链有限公可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51623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图形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1624999号“久熙及图”商标的图形部分存在一定的差别,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上不易使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两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6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9516234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1951623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43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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