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邓辰辉
委托代理人:广东喜粤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龙帝环保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20168号“顶呱呱 b Dinggu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W002198号决定,于2017年03月20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本案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故复审商标在“消毒碗柜;饮水机;电暖器”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理由: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并授权第三方使用该商标。复审商标依法取得注册,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与中山市百工电器有限公司签订的授权书;
2、中山市百工电器有限公司的销售合同(经公证)及发货单;
3、相关发票。
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存在瑕疵,有虚假嫌疑。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中山市百工电器有限公司相关资料及发票查询信息资料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申请人质证意见如下: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并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销售协议、出库单、发货单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我委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2年3月21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消毒碗柜;饮水机;电暖器”商品上,2004年3月21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权专用期至2024年3月20日。
我委认为,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根据本案申请人理由和事实,本案焦点问题为:2013年5月18日至2016年5月17日期间申请人是否在“消毒碗柜;饮水机;电暖器”商品上真实有效的使用了复审商标。
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1为授权使用书,与本案复审商标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无关;证据2的销售合同无发票予以佐证,且发货单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证据3仅为发票,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因此,结合全部在案证据,不能证明本案复审商标在2013年5月18日至2016年5月17日期间在消毒碗柜;饮水机;电暖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