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美商产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4407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2016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68539号“布朗狮 Brisk L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0376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00884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广泛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密切的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共存于服装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