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0461894号“I 莜you 西贝莜面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 莜you 西贝莜面村及图 20461894

阅读:98678 2017-11-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内蒙古西贝餐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61894号“I 莜you 西贝莜面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4706998号“西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并出具了同意书。有第三人对商标局引证的…

  申请人:内蒙古西贝餐饮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61894号“I 莜you 西贝莜面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4706998号“西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权利人同意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并出具了同意书。有第三人对商标局引证的第5538596号“西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通过申请人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同意书》;2、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已出具《同意书》,同意申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注册和使用。且双方商标有所区别,则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纸餐巾”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使用在“纸餐巾”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包装纸”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包装纸”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文字“西贝”,与引证商标一“西贝”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纸餐巾”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包装纸;包装用纸袋或塑料袋(信封、小袋);纸板盒或纸盒;纸制或塑料制垃圾袋;纸制或塑料制食品包装用吸收纸;纸制或塑料制食品包装用湿度调节纸;包装用塑料膜”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17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20461894号“I 莜you 西贝莜面村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I 莜you 西贝莜面村及图 2046189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42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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