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麻辣车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君禾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038449号“麻辣车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044175号“麻辣故事”商标、第17726548号“麻辣事”商标在文字含义、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上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