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聚盈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中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146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141867号图形商标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标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2日
申请人:东莞聚盈鞋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中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146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9141867号图形商标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标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