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鹤歆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84613号“分秒医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第19926680号“分秒速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06523号“分分秒”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地缘差异巨大,相关消费者能够区分,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相对独立的显著识别文字“分秒”与引证商标一相对独立的显著识别文字“分秒”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分分秒”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球定位系统(GPS)设备、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与两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手机、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