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广播电视台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08181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申请人多年使用已具有家喻户晓的知名度,与第11853913号“图讯科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570310号“蓝鼎LANDI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400575号“佳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72283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6567477号“广东南方洁灵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Guangdong South Jele Technology Industry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452533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设计理念、细节勾画、指向含义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综上,申请人请求我委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二档案、申请人介绍、申请商标使用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在其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工程等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其在艺术品鉴定服务上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表现为由圆形和不规范图形组合而成的抽象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四、六在图形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质量控制、艺术品鉴定、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艺术品鉴定、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相同或在服务内容、消费途径、服务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上述商标并存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