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葡萄园之雪有限合伙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74603号“ENCLAV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成功开创了众多知名的葡萄酒品牌,而申请商标正是申请人名下的知名葡萄酒品牌之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354624号“龍飞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读音等方面区别明显,含义上不存在对应的关系,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所有人从事白酒的生产与加工,而申请人是智利企业,只生产葡萄酒,中国的传统白酒本身与国外的葡萄酒在酿造工艺、包装、口感等方面差异巨大。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搜狐网搜狐时尚专栏对申请人的报道;2、百度百科和互动百科对于“龙飞地”词条的介绍;3、徐州日报题为“千古龙飞地 一代帝王乡”的报道;4、新东方在线网公布的英语专业八级词汇中以字母“E”开头词汇的部分网页;5、百度百科对“飞地”的解释;6、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工商登记信息。
经评审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含酒精液体、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英文“ENCLAVE”译为“飞地”(见《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6版),引证商标中的文字“龍”经过图形化设计,文字“飞地”在视觉效果上则更为突出、显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上无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判定两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一般应以申请注册时指定使用的具体商品为限。因此,申请人认为其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主营产品不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不会引起混淆误认的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