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郎会申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01日对第18400499号“白云山明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174244号“白云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174254号“广药白云山”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447054号“白云山” (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9001号“白云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驰名的引证商标四的复制和摹仿,损害了申请人利益。三、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号近似,并是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恶意抢注。四、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误导公众,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了诚信原则,主观恶意明显,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获得的荣誉证书;
2、相关案件裁定书;
3、申请人驰名商标证明材料;
4、被申请人关联人抢注申请人及其他知名医药商标信息等。
被申请人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0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6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7日,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至四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商品上;3、引证商标四在我委作出的商评字(2006)第3320号争议裁定书中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证据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委将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我委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否损害了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并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我委认为,两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主要考虑两商标在音、形、义上的异同,以指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为限,依据两商标在市场上是否存在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进行判定。争议商标“白云山明兴”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上相近,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人用药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据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委认为,争议商标整体与申请人商号存在一定差异,尚未达到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近似程度,故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商号权的情形。同时,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申请人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注册了相关引证商标,且前述已就商标近似性问题作出认定,并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给予其保护,故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
关于焦点问题三,我委认为,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业务往来等关系,尚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申请人请求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我委在认定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时已考虑申请人商标的知名度因素,并且对于在先知名商标在类似商品上的保护已体现在《商标法》第三十条中,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
另外,仅就争议商标文字本身而言,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时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它不正当手段,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因此,对申请人的上述主张,我委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