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鼎丰非织造布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39371号“天鼎丰 TDF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6798302号“锦衣镇T.O.F Town of Fashi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649863号“TO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3668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430912号“源和轩Yuan he x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584007号“百道尔BAIDAO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及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