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1576013号“生力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生力源 11576013

阅读:52248 2017-11-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山东泰山安康生态乳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泰安市峰龙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01日对第11576013号“生力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经由山东泰山生力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

  申请人:山东泰山安康生态乳业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泰安市峰龙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3月01日对第11576013号“生力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已经由山东泰山生力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开始使用“生力源”商标,且该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属一个地区,被申请人在知晓申请人对争议商标使用的情况下,仍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系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二、申请人外观设计专利中含有“生力源”字样,争议商标与之构成近似,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企业公司营业执照;2、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3、山东泰山生力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申请人使用“生力源”商标的授权书;4、相关案件裁定书;5、报刊杂志宣传资料等。

  被申请人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0月8日申请注册,并于2015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牛奶制品等商品上,有效期至2025年8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提交的证据,我委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了申请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并是否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从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之情形。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中,“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包括外观设计专利权。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但未提交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相关证据,其此项主张我委不予支持。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我委认为,本案中,申请人证据1公司营业执照可以证明申请人于2003年12月11日成立,其经营范围为奶牛繁育、生鲜乳销售等。申请人证据5可以证明,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2012年10月8日)前,在《泰安日报》、《泰山晨刊》、《齐鲁晚报》、《齐鲁大钟广告》、《时代广告》等媒体上发布了“生力源”牛奶的广告。因此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2012年10月8日)前,申请人使用在牛奶商品上的“生力源”商标已经具有了一定的影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同处山东省泰安市,对申请人的商标理应知晓,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独创性较强的“生力源”商标注册在与牛奶相类似的牛奶制品商品上,其行为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等其余商品与申请人的“生力源”商标在先使用的牛奶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前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牛奶制品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在其余商品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8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11576013号“生力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生力源 1157601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39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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