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威尔金森•斯沃德有限公司(原申请人:锋韦个人护理品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贝克麦坚时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因第18276250号“Protect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经商标局核准已转让至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585754号“PROTECTO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下,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