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晓霞
委托代理人:广东粤通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合伙)
申请人因第20435153号“蛙蛙在线WAWAONLIN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具有自身显著性和独特含义。申请商标文字部分源于蛙蛙在线电子商务(深圳)有限公司的企业商号,已经形成唯一特定关系。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9101176号“蛙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有显著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与宣传,已经拥有了很高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营业执照、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等作为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者文字显著部分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融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规定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