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卡通频道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791803号“CARTOON NETWORK C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国际注册第1070520号“CARTOON NETWORK 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关联公司,且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所有人达成了共存协议且经公证认证。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商标共存协议书及公证认证件。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夹子(文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护照夹子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人虽提交了与引证商标所有人的商标共存协议书,但因两商标高度近似,同时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混淆误认,因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主张其与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关联公司,但未提交相关证据,我委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