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450822号“蚂蚁开放平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801900号“蚂蚁工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24594号“蚂蚁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815097号“蚂蚁工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2689480号“蚂蚁宅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232500号“快来加 51 ANTS.CO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4900292号“蚂蚁王 MAYIW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8043089号“奥诺泰 A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9987381号“经典蚂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10144103号“AN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16006347号“蚂蚁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14376120号“蚂蚁生活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三、四、六、七、八、九、十权利状态均有待稳定。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为申请人系列商标之一,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已申请注册了多件包含“蚂蚁”文字的商标,且在第35类上有部分包含“蚂蚁”文字的商标已与部分引证商标实现共存。综上,申请人请求相同审查原则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蚂蚁开放平台”部分报道;阿里巴巴集团概况;阿里巴巴相关媒体报道、部分所获荣誉材料;申请人对“蚂蚁金服”商标的宣传使用、广告合同、新闻报道等光盘。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已因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见第1577期《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四经商标局异议决定准予注册,引证商标十经商标局异议决定核准其在“人事管理咨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八在“广告;广告策划;商业信息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文字处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因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见第1563期《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二、六、七、九在三年停止使用撤销审理中,在先有效。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因引证商标二、六、九权利状态确定与否对本案结论并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委对本案不予中止审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七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所区别,未构成近似标识,即使指定服务类似,也不至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信息;商业评估;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商业企业迁移;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商业审计;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录入服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广告;会计”等服务、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商业评估;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区迁移(提供信息)”等服务、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服务、引证商标十一核定使用的“文字处理;寻找赞助”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汉字“蚂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六、八、九、十、十一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与上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获准注册及与本案引证商标共存的事实与本案无关,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