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南红百世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14542号“富川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富川”与“斋”组合不再具有地名含义。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富川斋”构成,其整体文字构成及含义明显有别于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富川”,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山楂片;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既不至独占公共资源,也不至造成误认,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