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融义仟礽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又好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8754591号“财富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主观臆造的显著性商标,具有固定及独特的含义。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5854017号“財富亿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194081号“财富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660790号“财富泉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含义、整体构成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以相关消费者的一般注意力,不会造成混淆。三、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了固定、唯一的联系。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未向我委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财富家”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財富亿家”、引证商标二“财富之家”均仅一字之差,文字构成、含义及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咨询、金融服务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保险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保险、金融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及知名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