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市好孝心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惠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812454号“好孝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引证的第5221135号“孝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324802号“笑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有所区别,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