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谦问万答吧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8664380号“学霸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598258号“学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442355号“学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字形、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中,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创设的,最早于2013年开始投入使用经广泛的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关联公司关系证明及工商局公示信息截图;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关于申请商标的广告及销售合同;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的赞助节目部分截图;申请商标在商超、地铁、公交投放广告的照片;申请商标所获荣誉奖杯及证书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见第1575期《商标公告》)。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故该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文字“学霸君”与引证商标二文字“学霸”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商标整体含义无明显区别,如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情形下可能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图书阅读器;电子教学学习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学习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电子图书阅读器;电子教学学习机”外的其他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子图书阅读器;电子教学学习机”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