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纳兄弟娱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盟斯(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19487846号“活米村車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具有知名度作品中的场景名称,与商标局驳回引证的第15335952号“活米村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广告宣传、媒体报道、网页查询、在先裁定书、判决书复印件。(以上证据部分以电子光盘形式提交)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可;咖啡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中文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