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九龙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311198号“茶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申请在先的第20122117号“丸茶”商标(引证商标一)、申请在先的第20122119号“丸茶”商标(引证商标二)、申请在先的第20217308号“丸茶鲜食”商标(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缺乏显著性,且经过长期的宣传使用,显著性得到了极大的增强,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的主要证据:门店产品照片、产品制作过程、品牌定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注册申请经商标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冰茶”等商品上,易被相关公众认为是仅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的文字,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