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425453号“VANSIT范斯特”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VANSIT范斯特 3425453

阅读:80565 2017-12-04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鑫海贸易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凌云峰 申请人因第3425453号“VANSIT范斯特”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Y009834号决定,于2016年12月20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鑫海贸易顾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凌云峰

  申请人因第3425453号“VANSIT范斯特”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6]第Y009834号决定,于2016年12月20日向我委申请复审。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以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于2013年3月18日至2016年3月17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为由,驳回申请人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根据申请人的网络查询及实地调查,并没有发现任何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实际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进行质证,并最终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委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在商标局阶段提交以下主要证据:1、复审商标特许授权书;2、购销合同及发票;3、专用销售小票;4、产品图片。

我委将上述调取的证据发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全部使用证据均不能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指定商品上有实际的商业使用。首先,被申请人的商标许可使用行为未经许可备案,违反《商标法》的规定,真实性不予认可。其次,被申请人提交的购销合同、发票中涉及的商品为包以及服饰用皮带,非复审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且记载商标非为复审商标。销售小票无相应的加工协议及发票、实物佐证,真实性不予认可。第三,被申请人提供的实物照片亦非复审商标指定商品,且无任何日期等信息,不能证明载有复审商标的商品在指定期间内,在大众消费市场进行实际的使用和流通。被申请人有其他商标已被商评委予以撤销注册。综上,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广州市凌云皮具制品有限公司于2003年1月3日申请注册,于2012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皮带(非服饰用);动物用套商品上。2004年3月17日,经商标局核准复审商标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所有。

  我委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其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商标使用人可以是注册人自己,也可以是注册人许可的他人。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我委对广州市壮志工贸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商标的许可使用系民事行为,依当事人意思自治,不以向商标局备案为生效要件,我委对申请人关于许可合同有效性的抗辩不以支持。被申请人证据3的销售小票为自制票据,缺乏公信力,其真实性无法确认。证据4为被申请人自制图片及宣传册,无法确定其形成时间及实际投入市场的情况。证据2为广州市壮志工贸有限公司向他人销售皮包、皮带商品的购销合同及对应发票,但在案证据所显示的“皮带”为服饰配件,而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非服饰用皮带。上述销售证据所涉商品均非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综合被申请人所有证据,尚未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确已在其核定的“皮带(非服饰用)、动物用套”商品上进行了公开、合法、真实的商业使用。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4日

关键词
商标评审 决定书
本文《关于第3425453号“VANSIT范斯特”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VANSIT范斯特 342545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33634.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