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152127号“火山社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315895号“火山FatC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人已出具共存协议,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共存,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二、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具备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引证商标转让相关材料复印件、引证商标现权利人出具的《商标共存协议》原件等。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同意申请商标与其商标共存的《商标共存协议》。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现权利人已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与其在先的引证商标共存,且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故对该《商标共存协议》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