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成都众鑫海诚纸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力信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245273号“里程至品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2419452号“熙臣及图”商标、第11707620号“LP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外观等方面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