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顶益(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113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307585号“店小二及图”商标在图形构成要素、设计细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6日
申请人:顶益(开曼岛)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1139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第3307585号“店小二及图”商标在图形构成要素、设计细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