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澜之家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天阳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武汉市六顺标准衡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1月23日对第15647479号“六顺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申请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898183号“海澜之家HEILANHOME及图”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337135号“海澜之家HEILAN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于2009年被认定为服装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的恶意摹仿,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及其产品所获部分荣誉证据;
2、“海澜之家HEILANHOME及图”商标获得江苏省著名商标的相关证明;
3、商标驰字【2009】第116号关于认定“海澜之家 HEILANHOME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批复;
4、引证商标一、二相关商标档案;
5、“海澜之家HEILANHOME及图”商标广泛使用证据;
6、申请人商品部分销售发票等相关证据材料。
被申请人在我委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11月5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12月21日经核准指定使用在第40类研磨加工;定做材料装配(替他人);材料处理信息;焊接;金属电镀;金属处理;锅炉制造;金属铸造;雕刻;能源生产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25年12月20日止。
二、至本案审理之日,引证商标一、二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40类服装制作等服务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经续展现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我委认为,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由汉字“六顺”及船图形经左右排列而成,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尚可进行有效区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实行“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据以驰名的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尚可进行有效区分,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易导致消费者的产源误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委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