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明速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1047658号“国滇 GODGO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0874214号“googo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正处于驳回复审待审状态中,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和显著性,完全可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产生任何不良社会影响,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档案信息;2、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经被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的汉字部分“国滇”包含“国”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