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派立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858427号“DOFL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精心设计而成,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884101号“DORFL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完全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已经在市场上共存。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冠以申请商标的产品图片。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DOFLY”与引证商标文字“DORFLY”在字母组成与呼叫上相近,两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经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另,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不能够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