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群彩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11464号“美茵河畔德国小屋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整体外观设计独特,具有非常强的显著性,对于相关公众而言,申请商标中的图形部分是非常重要的显著识别部分,故申请商标整体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包含文字“德国”,该文字为德国国名,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