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无锡市侬侬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955641号“侬侬婚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
1.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3779965号“新光侬侬婚纱Longl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商标局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7]第W008355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68期商标公告上。
2.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388720号“新光侬侬 LONG-L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于2017年5月16日作出的商标撤三字[2017]第W008356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568期商标公告上。
我委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