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小妹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0731162号“鱼丸米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2822263号“鱼翻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并未直接表示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且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鱼丸米线”使用在“餐厅、饭店”等指定服务上,仅仅直接表示了指定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