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内蒙古蒙牛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055134号“植朴磨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与第10194953号“植物磨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正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商标的宣传使用资料光盘。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茶等商品上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在冰淇淋商品上被商标局撤销注册。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上相近,两商标共存于茶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冰棍;冰糕;冰砖;冰淇淋;冰淇淋(可食用冰)凝结剂;冰淇淋凝结剂;食用冰凝结剂;天然或人造冰;小吃用冰;果汁刨冰;食用冰;冰淇淋粉;冻酸奶(冰冻甜点)”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商品不类似,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冰棍;冰糕;冰砖;冰淇淋;冰淇淋(可食用冰)凝结剂;冰淇淋凝结剂;食用冰凝结剂;天然或人造冰;小吃用冰;果汁刨冰;食用冰;冰淇淋粉;冻酸奶(冰冻甜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7年12月12日